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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民警入室殴打猥亵,岂能不立案[复制链接]

楼主:幸福人生LV.6 时间:2020-6-15 19:43点击:16562 回复:0
2019年8月30日晚9时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章女士租住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丰泽公寓607号房内,对她进行辱骂、殴打、强制猥亵后,还拿走其5000元现金……事发后,章女士前往事发地辖区南宁南湖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韦某照竟然是南湖派出所民警。此后,有人将5000元现金退给了章女士,但章女士要求南湖警方立案未果,警方向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目前,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6月14日红星新闻)

“女子遭民警入室殴打猥亵”令人震惊,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涉事警方竟然不予立案,真是荒唐至极。

受害人章女士告诉记者,在入住某公寓当晚,即去年8月30日晚8点半左右,她点了外卖。9时许响起敲门声,她以为是送餐小哥就开了门。没想到,从门外冲进来一名男子。“他进来就对我辱骂,打我耳光。”章女士最终遭到该男子猥亵,并抢走5000元。

事发第二天,章女士在朋友陪同下,先后在南湖派出所和南湖公安分局做笔录。接受警方调查时,有民警拿出10多张黑白人像照片,让章女士辨认。“我一眼就认出那个人,长相有点凶,他的照片编号是9号。”章女士说,此后有人告诉她,嫌疑人是南湖派出所民警韦某照。在派出所外面宣传栏,章女士也看到了强制猥亵她的男子身着警服的照片。

“嫌疑人确实是民警,这太让我吃惊和不可接受了。民警不是应该保护老百姓吗?怎么进来就打骂人、翻东西、强制猥亵妇女、抢劫?”这是受害人章女士的疑问,也是所有正常人的疑问。朗朗乾坤,民警不去保护群众,反而入室抢劫、殴打、猥亵妇女,还有王法吗?这种人究竟是民警还是黑恶势力?对这种严重抹黑人民警察和政府形象的犯罪分子,应该坚决将其绳之以法才是。

虽然受害女子已经指证犯罪嫌疑人是民警,警方也书面承认“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也就是说,确实是民警实施了入室抢劫、殴打、猥亵等行为。既然涉事民警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猥亵罪,警方岂能不立案?难道是要把他“保护”起来吗?

章女士向记者回忆,韦某照独自进入房间后没有表明身份,也未着警服,直接就是打骂她,翻找东西,并提出猥亵的无理要求。“我感觉他好熟练的样子,进门就是打骂、威胁,也不主动开口要钱,我为了自身安全提出给他钱,500元、2000元他还嫌少。”该民警的一系列熟练动作,都不像是初犯。那么,他究竟抢劫、猥亵过多少妇女,难道不需要调查清楚吗?究竟是谁包庇纵容他这样做的,难道不需要交代清楚吗?

章女士告诉记者,在警方做完笔录后,有人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她,也有民警向她承诺会秉公处理。既然警方已经承认嫌疑人是民警,而且有人把从受害女子手中抢走的5000元还给她,更加证实了女子所述案情属实。

2019年9月29日,事发30天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向章女士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章某某,你2019年8月31日提出控告的章某某被敲诈勒索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目前,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湖分局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予立案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警方岂能违反规定,偏偏不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

“我报案是嫌疑人强制猥亵妇女和抢劫,他们给我的文书是敲诈勒索。”章女士质疑的很合理,她报案的是嫌疑人强制猥亵妇女和抢劫,警方岂能“偷梁换柱”成“敲诈勒索”?这难道不是侮辱群众智商吗?

章女士不服,此后前往南湖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信访要求立案。今年4月26日,南湖公安分局作出《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信访。

“女子遭民警入室殴打猥亵”是客观事实,警方已经书面承认,可是居然立不了案,也不受理被害人信访,试问,这难道不是公然包庇纵容、践踏法律尊严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难道要在这个案件中成了“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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