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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小长假,离我们还有多远,究竟谁说了算[复制链接]

楼主:小太阳LV.6 时间:2019-7-3 16:32点击:509 回复:0
近日,江苏发布“实施意见”,鼓励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2.5天小长假”政策措施。此前,已经有其它省份推出类似意见。今年两会期间,有关假期的话题引发热议,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大学校长熊思东提交了《关于实施2.5天小长假的建议》,呼吁加快推进“2.5天小长假”由“全国性试点”转变为“全国性政策”。(央视新闻7月2日)

“2.5天小长假”在近年中已经引发过多轮热议,但在热议中可以看出,人们并没有就此达成共识。其中的原因在于,不同层面的劳动者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诉求角度。作为农民来说,他们认为一年四季中的节气就是他们劳动作息时间表,所谓的小长假对他们并无多大意义。

而作为城市打工者来说,不管他是身处大型国企还是中小私企,则希望有这样的小长假,因为这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安排于自己的生活,尤其是对孩子的陪伴可以多一些。但作为为数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老板们来说,则不愿意有这样的小长假,一个萝卜一个坑,每减少一个工时,就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增加,因此这会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加大企业的运营成本。

而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营企业已在我国经济层面占有了举足轻重的位置。据2018年新华社报道,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从这些半壁江山以上的贡献率可以看出,诸多的民营企业已经是国民经济的主力军,而他们对小长假的态度和反应,当然会产生重要的考量价值。

因此,对于 “2.5天小长假”的争议,民营企业有着重要的话语权,如果说大部分民企认为这是不可行的,那就很难全面落实,因为一个广普性的决策出台,必然要考量它的客观实施基础,和可行性的最大广度和最大深度,而如果没有占在最大的基础上,也就失去了它的广泛意义,甚至还会产生反面作用,因为无法实施的决策,本身就是一种难以收回的尴尬。

所以, “2.5天小长假”的问题,还应当交给市场主体的企业来解决,因为 “2.5天小长假”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而是法外的福利选项,并不具备强制性,它可以有,也可以无,在选与弃的决策上,企业应当具有最大的决定权。而这个决定权的行使与否,其实就是以企业客观经营情状为根本依据的,这不能有主观的一概而论,有的只是量力而行,让这种福利成为企业市场化地吸引劳动人才的一个充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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