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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上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全市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涉罪信息查询。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一律不得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法制日报7月8日)![]() 为了把有“前科”的人员阻挡在校门外,从源头上防止教职员性侵学生事件的发生,这样的《办法》确有必要。一段时间以来,校内性侵的发生已占到较高的比例,从现实情况上说,校内教职工性侵犯罪也较难防范。 因为在学生眼里,所有教职人员都等同于教师的身份,学生以及家长,对所有老师都有着天然的信任与敬意,因而,学校教职工的性侵犯罪,并不能及时被发现。而即使被发现了,家长出于各种考虑也很难下定决心给予举报。 这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即性侵发生了很长时间,才在偶然的情况下被发现。因此一定程度的“灯下黑”,也是客观现实的存在,而对于这类性侵的惩治,取证上也存在着极大的困难,因为事发时间与发现时间较远,很难完成全面的证据收集,而这也是校内性侵发生后的又一难题。 在避免对学生性侵方面来说,严厉打击是必须的,但那都是事后之为,造成的伤害已然发生了,再严厉的惩治也难以修复被伤害者的创伤。对于那些被性侵的学生来说,可能一生都无法抹去心理层面的阴影,这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更会影响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 因此,对于避免校内性侵案件来说,不仅需要事后的依法严惩,更需要前置到防患于未然的层面。所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会签的《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其中的规定,是符合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的整体意愿的,这会给他们增加多维度的安全感。同时,这个《办法》更是对社会所有人的提醒,即有过有性侵犯罪记录的人,将终生与这个高尚的职业无缘,而这本身也是法理深处即有的社会导向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