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模式
|
针对“云南女孩坠楼受伤警方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一事,10月29日,曲靖市公安局新闻办发布关于《关于李某池跳楼受伤一事复核情况的通报》。通报称,经查,朱某彬、吕某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曲靖市公安局认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10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女子遭拖拽后跳楼,警方不予立案”事件持续引发关注,警方经复核后坚持不立案,认为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我以为,如此断案,实在是无理无知无畏。 通报称,李某池与男友朱某敏在各自与朋友外出娱乐饮酒期间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李某池与朋友卢某奥回到卢某奥入住的宾馆,李某池不愿上楼,为劝李某池与朱某敏和好,卢某奥拿着李某池手机到宾馆406房间找朱某敏,李某池独自离开。后李某池返回宾馆找卢某奥取回手机下楼时,在楼梯间与外出寻找李某池返回的朱某敏、朱某彬、吕相遇,朱某敏先行回到房间。 为让李某池回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朱某彬、吕某在楼梯间对李某池边劝边拉,朱某彬还拿了李某池的手机。三人进入房间后,朱某敏责骂李某池,李某池向朱某彬索要手机时,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李某池,朱某敏上前打了李某池一耳光,伸脚踢向李某池时被朱某彬拦住。朱某彬将朱某敏拉出房间劝解,趴在床上哭泣的李某池突然起身从406房间窗口跳下。 警方上述描述,具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主观臆断成分较多。通报反复强调所有人都是为了让李某池与他男友和好,所以才在楼梯间对她边劝边拉,才拿走的她手机。明明视频显示是女子李某池不愿上楼,两个男子对她进行劝说、拖拽达10多分钟,通报却轻描淡写地说成是“边劝边拉”。明明是有人违背她的意愿夺走了她的手机,通报却轻描淡写地说成是“拿”走。 通报反复强调大家的目的都是好的,都是为了李某池与朱某敏和好。可问题是,警察又不是别人肚子里的蛔虫,怎么就能肯定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呢?再说,出发点好,就可以在李某池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将其拖曳上楼,关进房间,夺走手机,然后看着朱某敏责骂她,打她耳光,伸脚踢向她?这究竟是为了他们和好,还是为了让李某池被朱某敏欺凌、教训,究竟是傻傻分不清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有意偏袒? 而且,李某池强烈要求拿回自己的手机,但朱某彬就是不给,逼得她摔破玻璃杯,拿起玻璃碎片准备划手腕,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朱某彬才把手机还给她。可是,通报却说“朱某彬遂将手机还给李某池”,用一个“遂”字来强调朱某彬好商量,很爽快地还手机,分明是侮辱群众智商。 警方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李某池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李某池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从以上分析看,朱某彬、吕某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让李某池与朱某敏和好,还是为了让朱某敏教训李某池,还不好下定论,可是,警方却斩钉截铁地认为是出于好意,毫无道理可讲。 警方认为,在房间内,朱某敏对李某池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李某池跳楼致伤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这样说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李某池真不是被他们推下楼去,而是她“自主”跳下去的。 可是,李某池作为一个女生,在明确表示且坚决拒绝与朱某敏和好的情况下,仍遭到其他男子强行拖曳,被抢走手机,被强行关进房间面对她不想面对的人,还要当着众人的面被朱某敏责骂、扇耳光、伸脚踢(后被人拦阻),期间她为了要回自己的手机,还摔玻璃杯准备割腕自杀……她在人身被禁锢、人格被凌辱的情况下跳楼,难道,还要怪她内心不够强大吗? 按照警方上述说法,无论李某池遭到多么严重的凌辱,只要不是别人推她下去的,那别人对她的种种伤害都与她跳楼没有“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无论在任何极端情况下,她都可以选择不跳楼的呀,与他人何干? 倘若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才需要立案,那么,李心草溺亡案也不必立案了。无论她是否由于受到他人侮辱、刺激而跳河,二者之间都不存在“直接、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她只要再“坚强”一点,也完全可以不跳河的。 总之,在全国舆论监督下,在有图有真相的证据面前,涉事警方仍然坚持对李某池跳楼不予立案,背后是“将错误进行到底”的无理无知无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