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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虎评论』 大学生偷外卖,即便不反转也不值得同情[复制链接]

楼主:面对未来LV.6 时间:2020-7-21 22:31点击:27754 回复:0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因为在南京多次“偷外卖”被刑拘。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热议。7月20日下午,侦办此案的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表示,“偷外卖”男子在南京有固定工作,因在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多次偷他人外卖,并非像外界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记者从南京警方及相关部门获悉,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7月20日澎湃新闻)

“大学生偷外卖”事件“反转”了,涉事男子并非像此前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我以为,无论该事件是否“反转”,涉事男子都不值得同情。

从最新的警方通报看,“偷外卖”男子已经大学毕业,并在南京有固定工作,自然就有了比较稳定的收入,他偷外卖根本不是因为“饥饿”。再说,如果他确实很贫困,就不应该租住在小区,而应租住在城中村,因为那样可以更省钱。

该男子偷外卖不是一次两次,被发现的当天就偷了所租住小区的两份外卖。而近两个月,他偷了多少外卖,自己也记不清了。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就有十多次。那么,他究竟为什么要经常偷别人的外卖呢?据他自己的说法是因为在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心理。

这当然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即便事实就是如此,那也只能说明他偷外卖不是因为“穷”而是因为“坏”。他自己丢的那一份外卖,并无证据证明是被偷走的,也有可能是别人拿错的。即便真是被偷走的,岂能以此作为自己开始偷窃生涯的理由?即便是“报复”,也应该是偷一次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习惯成自然”地继续偷个没完?这还不足以说明他的无耻吗?

涉事男子因为偷外卖而刑拘,是否合理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涉事男子因为“多次盗窃”被刑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按照《刑法》有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还应该综合分析刑拘是否完全合情合理。如果涉事男子多次偷外卖的涉案金额不足千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是否意味着他的偷窃行为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倒也未必,因为他是偷窃行为甚至偷窃习惯有着明显的主观故意,即便涉案金额不大,但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也不能忽略不计。

试想一下,如果是同一个人在自己小区在两个月多次被偷外卖,能不气坏?能不对小区和地方的治安产生严重不满?同一个小区多名业主的外卖被偷,业主不可能不经常投诉。外卖小哥也不可能不遭差评、罚款,他们甚至可能有人被开除。真正值得同情的是这些受害者,而不是偷窃者。

在该事件“反转”之前,媒体报道称,“虽然每次案值不多,但他构成多次盗窃,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而且对他影响,不光是经济上、人身上的损失,他是一个知名大学本科生,目前正在准备考研。他兄弟姐妹四个,他读书比较好,为了他读本科、读研究生,其他三个兄弟姐妹都辍学了。”

从一开始,部分媒体及网友就将“知名大学本科生偷外卖”“三兄妹为他辍学”,理解成“大学生因饥饿偷外卖”,甚至拿此事与美国一位老太太偷面包的故事对比,说什么“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

这完全是滥情的非理性言论。即便“三兄妹为他辍学”属实,也不代表如今他们都生活困顿。如果三兄妹确实生活困难,那么,该大学生更应该在大学毕业后尽快参加工作,而不能自私到不顾家人生活条件,继续要求他们支持自己考研究生。这是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

媒体最初报道此事时就指出,“周某承认,当天他偷走了两份外卖。而近两个月,他偷了多少外卖,自己也记不清了。他说,自以为偷外卖无人追究,就成了习惯。”他从没说过自己是因为穷才去偷外卖,而是因为他以为“偷外卖无人追究”,享受占便宜的好处和快感,因此,他没有任何值得同情的地方。

总之,“大学生偷外卖”完全是涉事男子一个人的错,就别甩锅给社会。该男子已经成为惯偷,其偷窃行为没有任何“无奈”或“被迫”的因素,根本不值得同情。至于他是否应该被刑拘,则需要综合衡量,不能简单地以为涉案金额不大,就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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