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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有一位酒店“打工人”高某,在国庆节期间拒绝公司的上班要求,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三天为由开除。之后,高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公司开除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在此次劳动纠纷中均有过错。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劳动者,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 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高某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且用人单位对此给予了“上一休二”的补休政策。二审法院认为,高某的《离职结算单》上只有部门经理的签名,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高某个人均未签名,可见高某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在此情况下,酒店在记者在场时,要求高某返岗上班,被高某拒绝,由此可见高某本人也有离职意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劳动者,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酒店应向高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2444.17元/月×9年)。法院最终判决酒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7.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