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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 黑龙江反杀案:与“昆山反杀案”有何不同?[复制链接]

楼主:明天的浪LV.4 时间:2018-11-5 23:24点击:754 回复:0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开庭时,黄海龙反刺是否是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黄海龙的辩护律师认为黄海龙有防卫意图,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死者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公诉人则认为,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死者冯思铖因吸毒曾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平时就有带刀的习惯,案发时喝过酒。(新京报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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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黑龙江反杀案”,与不久前的“昆山反杀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首先,两案的死者都有前科,昆山案的死者劣迹斑斑,制造过多起伤人案,前后共被判过18年的徒刑;而黑龙江案的死者,不但于2014年8月被判过刑,而且还有吸毒。但最重要的是,两案死者都有随身带刀的习惯,而最终使他们丢掉性命的,也都是自己带的那把刀。

在这起“黑龙江反杀案”中,黄海龙反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从法律上来讲,这的确存在着控辩的空间,同时,公诉人也认为,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力量对比,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因此,黄海龙被判6年。

但是,这样的论断是否合情合理呢?这必须要回到当时的场景才能分析出关键节点所在。而“现场多人拉架,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这样的说法显然是难以站住脚的,因为当时虽然拉架的有多人,但在冯思铖已经开始全力伤害黄海龙的时候,这很多人并没有能力阻止下一步的发生。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旁边的人虽然很多,但他们并没有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与能力,换言之,在持刀恶斗已经发生的过程中,双方刀来刀往都处于非理性状态,而如果翻一下过往的相关报道就可以看到,许多拉架劝阻者都受到过致命伤害或过失伤害,轻的身残,重的死亡,因而此时如果旁边的人靠得过近,随时都可能成为无辜的被伤害者,俗话说刀剑无眼本身就是一种现实中可能发生的一幕。

另一方面,从见义勇为相法规的解释、提倡、与回避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法律专家客观性的提示,即在自己没有能力控制事态的时候,不提倡冒险式的拉架行为,这本身也是一种普法课,其目的在于避免更多的人受到行凶者的伤害,也就是说,只有执法者才具备完成拉架与制止的能力,而作为当时在场的很多普通人来说,并没有这样的能力,相反,如果介入的话,只会使场景变得更为不可控。

因此,公诉人所说的“现场多人拉架,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的说法在现实场景中是难以成立的,更是难以实现的。而基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现实,黄海龙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在那个场景中,并不存在确切的有效阻止力量,而作为黄海龙来说,也就无法判断自己所要承受的生命危险到底有多大,而于出对自己生命的保全,反杀冯思铖就是正当防卫的心理与法理的依据。

另一方面,死者冯思铖平时就有带刀的习惯,也就是说,在他的心目中,刀可以解决一切争端,而这种心理定势,本身就说明他是一个身携安全隐患的非正常公民,这样的人,随时都有可能做出极端行为,而他当时的行为,也已经表现出了他这种非正常性的存在。因此,公诉人“现场多人拉架,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的说法,根本不可能成立,并且更不适合这种现实场景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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