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模式
|
11月4日,海南三亚市公安局对外通报“脚踹公交司机致车撞墙”的六旬老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今年1月,老人张某某酒后乘公交车,因买票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张某某辱骂并脚踹司机手臂,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法院一审判处老人有期徒刑3年,其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澎湃新闻) 这一判决无疑大快人心。近些年来,公共交通中的暴戾之气一再出现,暴力行为一再上演,已经到了必须严肃整饬的时候了。有必要树立“公交车司机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以保证在移动的公共空间里驾驶员的安全。不要碰司机这是一条底线,若不是重庆公交车坠江引发的反思。以前大多数人乘车中并不是特别重视这个问题,而且也忽视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意识。对行驶中的公车司机动手,打的不仅仅是司机,更重要的是影响全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很清楚:如果公交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受到攻击,造成车祸,伤及他人的,肇事可以会被追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为脚踹或者拉拽了一下公交车司机,便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好几年徒刑,看上去有点小题大做,对于被告来讲好像处罚太重,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脚踹或拉拽公交车司机的行为确实适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这种判罚也确实具有现实意义。 在国外,比如美国,公交司机会受到严格保护。美国新泽西州就规定,公交车司机受法律保护,攻击司机,将被处以多年监禁和高额罚款。保护司机,就是保护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纵容对于司机的拉拽、撕扯行为,就是不顾及一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这个角度说,只要是拉拽公交司机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是在保护公交车上所有乘客的生命权益。 再以我国香港为例,在香港,是没人敢骂公交司机的,攻击公交司机的事更是闻所未闻,这是如何做到的? 首先,《公共巴士服务规例》明文规定,任何乘客不得故意阻碍、妨碍司机或故意分散司机注意力,如无合理辩解即属犯罪,可罚款3000元及监禁6个月。香港的一些公交车上直接张贴“滋扰车长属刑事犯罪”的标语。也就是说,尚未达到辱骂和殴打标准就可能犯罪。其次,公交公司给车长的援助程序十分完善。司机遇到滋扰事件时,可立即作出停驶决定,而公司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消除车长在现场面临的压力,例如,以语音播报或液晶显示的方式告之乘客“车长被滋扰,车辆停驶”。不仅言语攻击可以触发停驶,而且司机认为任何可能引发安全事件都可以停驶,曾经就有乘客认为冷气不足在车内拍照准备投诉触发了司机停驶的事例。第三,警方介入冲突后,责任人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要事件本身恶劣责任人就难逃刑责。 只有让公交车司机安全,才会有公交车上的公共安全——这是再直白不过的道理。公交车司机是个普通的职业,也是个特殊的职业。公交车的方向盘,维系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在正处于运营状态的公交车上,乘客拉扯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交通事故,这是一般常识。只要驾驶员没有控制住最严重的后果将是车毁人亡,不堪设想,对于这一点任何人都能预见到。 所以,不管有没有导致车辆失控、有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都应该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处。原因很简单,诸如拉拽、撕扯公交司机的行为,潜藏着严重危害性,极有可能给车上所有乘客造成伤害。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要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应该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公交司机在工作中不可侵犯,这应该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一些乘客看来,司乘之间的矛盾升级或许跟在菜市场吵架并无区别——这本身就是一种法制认知上的误区。如果不是近期一系列类似案件发生,恐怕相关新闻很难成为热点。希望这些关注的热度能转化为对公交司机安全、对公共安全的改善动力。 别碰行驶中的公交司机,这是一条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