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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草案第944条增加一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一财经网5月28日) 很长时间以来,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都集中表现在物业费交纳上。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交费应当应分,是一种必须的义务;而业主则认为,这该是服务费,而不是地皮收割费,交费与服务是对应关系,而不是一方的简单收费。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遇到这种僵局,便会任性地予以停电停水等,这反而激化了矛盾。 而对于业主来说,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就考虑联名换掉物业公司,但不管换过多少物业公司,尽管刚一接手时双方关系都是和谐甚至是甜蜜的,但随着实际问题的暴露,双方的关系很快就从“蜜月期”转向旷日持久的“冷战期”。而最终,物业公司任性的老戏就会重演,那就是停电停水,停止所有服务,这几乎成了不变的“规律性任性”。 但物业公司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律性任性”?其实,就是因为法律层面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这使物业公司总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从而忽视了业主的应有权益,一遇到问题就简单处理。在平时服务中,业主催一次物业动一次,只解决表面问题,不解决根本问题,一旦业主催急了,物业公司就会以停止服务的粗暴方式催交物业费。 而这次通过的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个规定填补了法律层面的空白,明确的规定使业主的首要权益,即民生权益得到了法律性的有效保护。而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多年习惯使用的停水停电的“规律性任性”,也被划上了终止符。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本上还是源于物业的服务质量。大多数业主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而是物业的服务质量标准不能使业主达到认可的水平,即使业主投诉,对物业公司也不会产生根本作用,甚至会被穿上更多的“小鞋”,从而业主会产生极强的抵触情绪。而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物有所值的一系列规范而及时的到位服务,业主也就没有了不交的道理。 因而,这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仅仅是从法律层面明确牢固并申张了业主的民生权利,而且也在更深层面形成了对物业公司自我完善的倒逼机制,使物业会司在市场运营环境中转变思维并改变服务意识,主动提高服务质量,而这,也是这部民法典中诸多重要价值取向的题中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