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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军、宋某某在继承其子刘振华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董某(李明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62万。而被告刘振华父亲刘某军表示:“给受害者赔偿是应该的,我儿子毕竟害了人家姑娘的命。但是,我对判决赔偿的数额不认可,后续会上诉。”(新浪新闻3月1日) 从道义上说,人命无价,赔多少都不算多。但法律的判决,必然是一个合理计算出来的数额,这里边既包括死者家属应当的到的社会可行的最大会约数,也包括罪犯身后财产的可执行、可承受的实力,否则,如果让道义的思维去代替法律的逻辑,就很难达成现实的结果。 从刘振华父亲的表态可以看出,他认为法院多判了一套房子,而实际上,这套房子的产权到底属于谁,确实是一个关键问题。从法律上讲,如果这套房子的产权归刘振华,那么就应当赔出去,因为作案人是刘振华,所以在依法确定赔偿时,这套房应当处于优先确定的排序。 但现实情况是,他父亲不认为这套房属于他儿子,而应当属于他自己,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刘振华是独生子,所以多给了这一套,而这是奖励的性质,理应属于选择独生的父母。因此,从实际层面来看,这套房该不该赔,还是存在很多目前无法确定的事,而从法律上讲,他父亲确实可以因此提出上诉,重新划分财产情况。 而另一情况一旦出现,刘振华的父亲就可能获得主动权,即如果赔了这房之后,一家人的生活将出现无以为继客观情况。因为法律判决的根本在于惩治罪犯,使罪犯承受依法律所给予的一切压力。而现在,罪犯已经自杀,主体已经灭失,余下的只能是财产的划定与赔偿问题。 人们都听说过“父债子还”这个说法,但在法律中却没这个概念,因而反过来,也就没有“子债父还”的说法。一个人的罪再大,也是他一个人的事,而父母或家人“连坐”,法律是不持的。因为法理的根本是惩治罪犯,而不是他的家人,因而,从财产上重新划分,在法律上会有一定空间平移的可能性。 而最令人担忧的是,遇害空姐的家人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所谓“执行不能”,是个法律概念,即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穷尽了一切法律途径,仍然无法使赔偿方履行义务,一般情况下,这其中的原因有二,一是赔偿方确实不具备履行判决的客观能力,二是因赔偿之后会导致其无法维持一家人的基本生活。 而如果被害空姐的家人遇到了这种情况,则会是人们感最忧虑的状况,因为一旦法律宣布“执行不能”,即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止。因此,为了保全起见,维护应有的利益,并不至陷入被动,被害空姐的家属还应当在法律层面拿出更多的精力向网约车平台讨回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