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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虎评论』 版权不是漂浮在图片之上的水印[复制链接]

楼主:小太阳LV.6 时间:2019-4-23 19:31点击:667 回复:0
视觉中国原本想借助“黑洞图片”大火一把,然而谁知道夜黑人静,竟然一脚踩空了,虽然是火了一把,但是这次的确火过了头,市值蒸发20亿不说,反而被天津网信办责令下线整改。虽然近期视觉中国通过短暂悔过自新,重新上线,但是关于视觉中国引发的版权争议仍然在延续。

最新消息,4月22日,最高法就针对近期“视觉中国版权”事件发表看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谈了三点意见:第一、应当坚持法治原则,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第二、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三,关于照片作品侵权判赔金额问题,必须依照市场价作为赔偿依据。林庭长同时人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实际上我们依据网上反映的情况来看,打有“视觉中国”水印的图片相当一部分对于视觉中国来说,根本没有获得作者授权。更为荒唐的是视觉中国拿着明星本人的照片竟然向当事明星索取侵权费用。众多案例说明视觉中国一方面向世人展示维权斗士的形象,而另一方面却在不断的侵害当事人的权利。正当的版权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有人打着版权保护的旗号,实则行使着版权欺诈,我们当然就不能听之任之。

“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对不享有版权的照片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还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相关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制度。其实天津市网信办对视觉中国的约谈实际上就是行使市场监管和行政管理的权限。对于那些打着版权的旗号,实施敲诈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才是。

水印不是最终的版权归属唯一凭证。如果把别人的照片顺手拿过来打上自己水印就算是自己的明显缺少法律依据。最高法认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并应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要依据照片首次功能公开发表的时间为依据,而不能仅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然而视觉中国正是利用这一漏洞,多次向不同用户群体发起了法律诉讼,甚至屡屡得逞。这也充分说明了不同法院对于版权认识上误差,加之一些用户对版权了解也不是那么全面,从而是视觉中国有了可乘之机。

最高法的三点意见从市场监管,判断依据和判赔依据做出了明确答复,并用事例进行剖析和解释。虽然视觉中国的违规行为被天津市网信办处以30万罚款,但是其违法的部分又该做如何处理?一个依靠法律维权敛财的企业其经营之道值得令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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