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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虎评论』 台高铁出轨事故发生后[复制链接]

楼主:小太阳LV.6 时间:2018-10-27 23:49点击:843 回复:0
21日下午,台铁列车普悠玛号在宜兰发生出轨翻覆事件。据报道,全列车出轨,5节车厢倾覆,双线不通。列车搭乘366人,其中18人在送医前死亡,160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全台湾媒体密切关注,甚至有数个电视频道,似乎全天候的在跟踪报道。

是否全天候的跟踪,我也只是在每天早上或者晚上,不定时的打开电视,总能看到与台高铁出轨有关的新闻。说实话,从21日发生到今天,已经5天时间过去了,按道理说,每天的重要新闻应该说是层出不穷,可是至今仍然在“热议”着。

的确,作为一个暂时在TAIWAN旅游的人,我都能感受到这种围绕着高铁出轨事件方方面面的追责,有议员、有专家、有学者,甚至也有媒体人的访谈,无非就是全方位的探讨这起出轨事件的可能原因。当然了,也能看到有人提出,有没有必要建高铁之类的说辞。

不管是多么极端的说法,不管是多么尖锐的问题,在镜头中,各路人马都在认真的探讨着。显然,在我看来,这就是典型的群策群力,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将所有的原因与责任彻底历清,从而能够切实改进的方法。毕竟,如果有探讨的“禁区”,有分析的“黑洞”,有先入为主或者顾全大局的“强求”,那就意味着这样的追责是被动的,这样的处理只是“皆大欢喜”,根本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对人如此,对事亦然。也许这就是面对发生问题后,不同地区不同体制下,各具特色处理问题的区别吧。问题是,有隐瞒有强求之后的处理,表面看来是做到了“顾全大局”,实际上,却是用问题掩盖问题,而将致命问题的发生继续隐藏了。

今天是26日,相比种种国家大事来说,我更在乎的是发生在重庆巴南区某幼儿园的暴力凶杀案件了。按照警方的通报,说是39岁的刘某(女)在09:30左右,持菜刀在幼儿园门口砍伤14名孩子。受伤的孩子已经被送到医院,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都是一帮4、5岁的孩子,都是对未来充满美好希望的稚嫩孩子,不知道这位39岁的刘某咋下得去手?从刘某的年龄上判断,她也可能有孩子,面对这些活波可爱像花一样的孩子,身为母亲的她咋忍心用刀呢?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刘某有满腹冤屈,采取了“血腥手段”去对待“欺负”或者“害她”的人,无论是多么残暴,我都能接受,可是实在无法接受,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这种暴力对待孩子的行为。

有网友引用名言,真正的勇士去“报复”的是仇敌,可懦弱者才抽刀向更弱者。问题是,国内的这种暴力杀戮无辜者的行为就没有消失过,尤其是暴力杀戮学生或者孩子的凶残行为,断断续续的存在着。无论是事后“不杀不足平民愤”,无论是如何辱骂凶手残忍没有人性或者懦弱吧,可严重的后果已经发生,对社会的危害与“报复”已经造成,如之奈何?总不能每次惨案发生之后,感叹几句?声讨几句?学校或者幼儿园多派几个警察或者加强保安力量,要求父母或者爷爷奶奶“全副武装”护送孩子,如此“铜墙铁壁”之后,就没有更好的改进措施了。

就如重庆的这起滥杀无辜孩子的凶杀案发生后,目前看到网络上相关信息不少。有的说,这位刘某与丈夫吵架了,愤怒的情绪无处发泄,就去滥杀孩子;有的说,头一天,这位刘某已经在街头叫骂整天,被人当做疯子;有的媒体引用现场目击证人的说法,刘某一手缺4根指头,嘴中喊着“政府不公”,等等,诸如此类的信息,在没有警方或者当地官方的权威信息发布前,都只是所谓的“谣言”。

不过,这些“谣言”也很能说明问题。该事件发生后,出于种种可以理解的原因考虑,当地只是在全力以赴的救治孩子,对事件也只是“全力侦办”中。可是,事件发生是在公开的场合,幼儿园门口,也是大白天,上午9点半,很显然,会有相当多的人是事件的“目睹着”,也会有人恰好“熟悉”刘某,恰好对刘某的情况有了解,而这些每一个人都会是“谣言”的生产源。

我说这些的意思是说,发生此类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出于“种种原因”,让问题不敢公开探讨,让事件产生的原因背景都处于“黑暗”状态。最后,处于极刑的是凶手,可是产生极端凶手的“土壤”却一直不敢“深耕深挖”。当这样的“问题土壤”不消除,此类极端事件也就难以避免了。

回到文章开头的台高铁出轨事件来说,从司机、从操作、从设计、从制造、从管理等不同的角度,多层次的公开分析,其结果必然会是公正的,而痛定思痛之后改进起来,自然也就能够有的放矢,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而要是对国内的这种滥杀无辜者,尤其是学生孩子的事件,仅仅依靠加强保安力量,安装监控摄像头,有一个凶手杀一个凶手,似乎都有点单薄。事实上,类似的极端案例屡屡发生,根本没有杜绝。就如校园暴力事件样,曝光的“只是一个小块,而巨大的冰山完全淹没在水下”。

总之,我以为,对任何有后果的案件都要公开探讨,不能“为尊者讳”,不能“就事论事”,只有消除了事件发生的“土壤”,才会避免类似的极端案件。毕竟,杀了凶手刘某,未必能够杜绝下一个“王某”或者“张某”或者“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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