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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虎评论』 奥迪女挑衅交警 还要追究“寻衅滋事”罪[复制链接]

楼主:幸福人生LV.6 时间:2019-8-29 11:18点击:3005 回复:0
8月25日,桂林市全州县一女司机王某,将新提的还未挂牌的奥迪车停在交警监控下,拍摄视频称:“你罚,随你怎么罚”,该视频上传网络后被大量转发、观看。随后,民警调取监控将其锁定,通过电话规劝,王某主动到案承认错误,经查,王某认为悬挂临时牌照不能被拍、交警也无法查询到,所以拍视频炫耀。事后王某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犯类似错误,交警部门对其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2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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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司机王某的行为,最终给予记3分罚200元的处罚,如果按交法来说是没什么问题的,因为她的行为此时定性为一般的交通违法,至多是在不该停车的地方违法停车,这属于交法的处罚范围,如果罚重了,则于法无据,因而,从交法的角度来看,这个力度的处罚恰如其分。

然而,这仅是一个角度的镜像而已,如果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则完全不是这样。因为从她把视频上传到网上的那一刻,就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即已突破了交通法的范畴,尤其是被大量传发后,这就不再是一起交通违法事件,而是一起对他人的寻衅滋事事件,只不过寻衅滋事的特有指向是当地所有的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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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5月2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因此,从这个维度来说,这位女司行为就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

而这种“寻衅滋事”的社会危害在于,使当地所有不特定交通警察的国家公共形象受到了贬损。这会使社会产生严重误读,认为交通警察离开了电子设备就无力执法。进而还可能引发诸多人的跟风效仿,而这就有可能使交通秩序陷入某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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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视频,本身传递的就是负面信息,含有极大的叫嚣和羞辱成分,而且由于被大量传发,对社会既有认知造成了严重的混淆和撕裂,对社会影响右常恶劣。因此,对这位女司机“记3分罚200元”的处罚,仅仅是对应于交通法的,这是必须的,但却不是她应得处罚的全部。而对于她的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等综合行为,依然还要追究其“寻衅滋事”的刑事行为,至少可以行政拘留。

人们当然不会忘前几天发生的女司机“劳斯莱斯堵医院门”事件,其中的一个分支就很有法律参照性:即与此不相干的网友白某为了点击量的增加,发布虚假消息称,“京A88519小客车在二手车市场准备出售”,就被行政拘留了。而在这相比之下,那位拍视频挑衅交警的女司机王某的行为显然要严重得多,因此,对她应当给予“寻衅滋事”的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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