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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时间他先后5次以监督检查名义向被监督的一家超市索要财物供其个人使用。超市没有他想要的东西多次催要,超市关门下班他要求经理必须专门回来为其送货。实在发现不了问题,出门还要把超市食品包装袋顺走3捆……这不是影视剧里的情节,而是几天前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令人气愤的案例。2月12日,汤阴县纪委监委迅速查处一起公职人员借疫情防控之机索要管理对象财物案件,涉事人员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原党支部副书记郑树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2月15日《大河报》) 疫情期间,居然有干部在8天之内5次勒索超市财物,实在是猖狂。虽然涉事人员受到被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但仍有从轻发落、大事化小之嫌。 现在正是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关头,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要大力支持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岂能趁火打劫,屡次三番勒索财物? 涉事人员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原党支部副书记郑树军,在8天时间之内先后5次勒索,虽然五次索要财物价值不大,共计人民币398元,但性质恶劣。首先,他以公务人员的身份勒索群众,抹黑了政府形象。其次,他公然以执法的名义干违法之事,践踏了法律尊严。再次,他身为党支部副书记,伤害群众感情,破坏了党群关系。因此,无论从党纪还是国法看,都必须从严惩处,给人民一个交代。 从具体勒索情节看,郑树军的所作所为近乎无耻。2月1日,郑树军到某超市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发现该超市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不齐全,在向该超市下达疫情期间停业整顿监督意见通知书后,向该超市索要软中华香烟2盒。他是代表政府去执法的,公事公办就行,超市又不欠他的,他有什么脸面向超市索要财物? 2日,郑树军检查发现该超市没有配备电子测温仪,在将问题反馈给该超市经理后,向其索要乔新双层保温提锅(保温饭盒)1个。超市没有配备电子测温仪,他就勒索1个保温提锅,难道因为二者都与“温度”相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吗? 3日,郑树军通过电话向该超市经理索要艾条30根,并要求其专程从家中赶回超市。这次勒索已经是赤裸裸的,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必打着执法的幌子,不必再找莫须有的罪名。他不仅理直气壮地索要财物,而且还要求超市经理专程从家里赶回超市,以卑微的姿态向他这位官大爷“进贡”。 5日下午,郑树军向该超市经理索要消毒液和酒精等防疫物品,因超市无货,期间多次催要,后于7日到该超市将2壶“84”消毒液和1壶酒精取走。勒索不来,干脆就去抢,真够黑的。 8日,郑树军在该超市检查未发现问题,临走时拿走3捆食品包装袋。虽然超市没问题,但也不能幸免,还是被这位郑大官人“拿走”3捆食品包装袋。当地纪检部门此处用词甚妙,把勒索说成“拿走”别人东西,近乎侮辱群众智商。 “由于管理疏忽,我支部工作人员郑树军在防疫检查工作中多次向管理对象索要物品,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此次情况发生让我党支部深受警醒……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加强管理落实制度,对支部党员严管理、严要求,以更高的标准完成组织的任务,接受组织的监督。”日前,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党支部依据处理要求向县纪委监委作出深刻检查。明明是党支部副书记,却轻描淡写地说成是“支部工作人员”,却好意思扯什么“深刻检查”,实在不要脸。 “郑树军的行为与全县上下齐心协力共同抗疫的步调完全相悖,与‘五风’建设引领新风尚的氛围格格不入。郑树军党性意识丧失、大局意识弱化、纪律意识淡薄,无视规矩意识,任性妄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于情不解于纪不容,对这种行为坚决从严从重问责。”汤阴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主任石磊如是说。 虽然郑树军勒索钱财价值不大,但性质恶劣,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郑树军勒索钱财价值没有达到1000元的起点,不代表他没有触犯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法律规定两年内勒索三次以上就算“多次敲诈勒索”,郑树军在短短8天之内就勒索了5次,已经严重“超标”,无论其勒索财物价值有没有达到1000元,都完全可以根据“多次敲诈勒索”这一点,判定他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既然身为公务员的郑树军涉嫌犯罪,就应该受到严肃处置,仅仅被“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还不足以体现有关部门“坚决从严从重问责”的态度。而且,纪检部门应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才对,否则就有包庇和渎职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