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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纵横』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社会正义基准线[复制链接]

楼主:小太阳LV.6 时间:2020-9-4 15:50点击:27190 回复:0
涉正当防卫案件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新华视点9月3日)

在一些情况下,对正当防卫的认定确实存在难度,这主要是因为认定的相关条件较为严格。应当说条件较为严格并不是坏事,因为法律的终极价值并不是先入为主地单纯保护哪一方,而是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应有权利。

在一些案例中,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这样的倾向,根本形成于较长时间过往相关法律的疏松状态,其中,对于正当防卫认定的法条并不是不存在,而是过于粗犷和原则,适用性和贴切性不足。

同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比较少,客观上就形成了基层司法部门从法条中难以确定,但又缺乏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和指导可以参照。客观上,“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也就有了存在的时间和空间。

尤其是在一些小城市或县域级最基层的司法部门,由于认定正当防卫相关法律的疏松,和指导性司法解释的缺乏,使他们拿不准应当及时处理的案件,而只能交到上级相关部门。而在这个较长时间的往返过程中,当事人能使用的人证物证等也可能逐渐消失,或物是人非。

显然,这样较长的时间过程,也损失了一定的相关证据,而上一级相关部门在相同的情况下,也并不一定有把握地给予认定。更尴尬的是,上级部门的认定马上又被自己推翻,出尔反尔,不止一次。因此,这种情况的存在,会使社会公众感到自由裁量的尺度过大,且极不稳定。

而这次,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由此可以看出,“不能苛求防卫人”其实就是现实中法理价值的客观体现,因为防卫人可以是任何一个人,他并不一定有着比常人超前超强的判断能力,相反,当生命正在遭受极度危险的情况下,没有谁能够冷静得像做填空题那样,把相关法律认定条件一个一个地数一遍,以备日后法庭用。

其实,人在极端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并不是必然来自于平时对相关法律的理性认知。因为在极短的瞬间,理性会自然地避让于本能,这是生命进化过程中演进来的高级意志形态,也是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基点所在。

因此,这次《意见》明确规定“不能苛求防卫人”,这是法理之根本即人性的体现。它把人真正看成了人,而再不是将其看成是具有所有法律知识的“超人”,而这,其实就是在特定场景中对人性本能行为的积极认可。

《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这极大地提高了认定中的可操作性,和证据比对过程中的双向明确性。丰富而具体的规定,大大减少了模糊性,全面提高了认定效率,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往相关法律条款密度过低的疏松状态。

法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都来源于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知。这种切身感知,也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获得感的全方位认证,更是社会普法的最高形式。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无处不在的最朴实的法治根基,和社会正义价值观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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