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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虎评论』 “强制收回民办幼儿园”,总觉得怪[复制链接]

楼主:红月亮LV.6 时间:2019-2-17 18:49点击:845 回复:0
14日,有媒体报道江苏徐州市丰县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时,有“强制收回小区民办幼儿园”的做法。14日下午,江苏丰县教育局独家回应人民网时表示,报道中所涉及的幼儿园属于非法办园,不具备办园资格。

最初,我是在财新网上看到的。当时看完以后,根本不相信在如今明确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背景下,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过,鉴于该事件报道的平台,我又不能不相信这是真的。

俗话说,偏信则暗兼听则明。尽管这样的行为,有点赤裸裸的剥夺私有财产的嫌疑,本不应该出现的。正在我狐疑之际,当地政府机构之一的教育局独家回复了人民网。如此,总算是对该事件有了点详细的了解。

说实话,当地教育部门不回避问题,能够直面社会热点,并且及时回复公众疑虑,澄清事实真相的行为,我以为的确应该值得肯定的。只是,看完当地教育部门的回应之后,我是完全的相信,也是完全赞成当地的做法。然而,还是有种奇怪的感觉萦绕着我,让我总是难以释怀。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当地政府的确是“强制收回小区内民办幼儿园”。这个强制性收回的事实,是确实的,而且这的确也是一家民办幼儿园。咋看之下,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打土耗分田低”的现代版,本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遗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已经明确的当下,还出现这样的事情,有点令人震惊。尤其是,这样的事情,还出现在国内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

其次,按照政府部门的回应,如此行为也是有依据的。啥依据呢?且看政府部门的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上级通知规定,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移交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看看,这当地政府的“强制收回”依据有三样,显然就是名正言顺、理直气壮的很。是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说,都是有着依据的,肯定不会胡作非为的。问题是,这样的依据能说道说道吗?

我不想去阅读城乡规划法,也不想去看设计标准,因为这里面肯定不会有当地教育部门可以强制收回小区民办幼儿园的法律规定。至于,对小区要有幼儿园,这应该是按照小区的大小会有要求的。难道是“上级通知规定”?若是这个依据的话,那我只能说,这个上级的通知规定不但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更不符合当下尊重私有财产、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

毕竟,我无法相信,有那个上级部门会发布通知,可以强制收回民办幼儿园?要是真的有这样的规定,那是否就可以推断,有钱的人、有财产的人赶紧跑吧,否则的话,说不定,那天会有强制收回别墅工厂之类的通知呢?如此随意征收私有财产的行为,别说现实中不可能,就是国内的法律也不允许的。

当然了,去年国内发生过不少有影响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引起了对幼儿园教育的关注。只是,这些案件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而因此,在有关部门的改进措施中,有大力提倡普惠幼儿园的要求。关键的是,这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同时,在政府的财力不及的情况下,前几年曾经大力欢迎民营资本进入的幼儿教育,尤其是,如今也不应该完全杜绝民营资本的进入。在人口出生率下降的背景下,幼儿教育的明显短缺,就更不应该拒绝民营资本的进入。

普惠教育或者公办幼儿园并不能够确保全部的幼儿教育需求。同时,连国家义务教育的领域都能够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这幼儿教育领域凭什么不允许呢?其实,去年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明确澄清了,幼儿教育不会杜绝民营资本的。

再者,在当地政府部门回应的第三条中,有“该园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未向教育行政部门移交,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具备办园资格。该小区开发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与私人租赁者宋某签订委托办园协议20年” ,对此,我就不能理解了。为啥非要向教育部门移交呢?这幼儿园是小区的配套设施,教育政府部门有啥资格征收呢?国家有规定将私人拥有的财产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嘛?

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具备办园资格,这样的说法,无法就是显示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给该民办幼儿园颁发办学资格证而已。反正,如今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办园等等,只要行政部门不颁发证书,一切都是非法的。而非法的,并不等于政府部门就有资格没收啊?是否有使用条件,是否具备办园资格,这样的规定理应是明确公开的,特别是可以明确衡量的,如果有关行政部门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的话,自然都是有关部门说了算。

没有明确的预期,这样的营商环境,令人堪忧。

最后,迅速排查梳理该项治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依法依规开展治理工作,欢迎社会各界监督。这是政府回应中的第四点,这样的说法,我不认可,政府部门回应的前面三点都能够看出,是在依法治理,没有任何薄弱环节的,咋能还需要梳理呢?

尽管我们都知道,类似的事件只要出现,总是令人担忧的。开发商建设的小区,配套的幼儿园,按道理说,开发商有绝对的处置权,不明白政府为啥要插一杠子呢?开发商与民营幼儿园的经营者签订20年经营协议,咋就违法了呢?也许,这奇怪的感觉只是我个人的感受而已。因为就拿当地教育部门的四点回复来看,显然,教育部门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完全的依法行政,他们的善后处理也是合理合情。不过,这愈是合法合理的处置,却有点让民营资本胆寒。民营企业家这是“自己人”,语音未落,有些地方却强制收回民办幼儿园,我总觉得哪里有点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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